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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q_001

胃穿孔送医酒泉市医院,18万元,人没了(院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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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生身之漂泊版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11-19 13:05: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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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19 14:38
看看你也是有点文化的人,怎么长着眼睛不说人话啊!对待文明人用文明语言,你我看不用。
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19 14:35
如果你是老师,有人说你的父亲被医院治死,被车撞死,你会安静,那你就不是爹妈养的,你长眼睛看清了吗?
发表于 2010-11-19 16:43:49
作为一名急诊科医生,一只关注着此事的动态,心情复杂,宽慰、失望、愤怒、委屈......人们都把医生相成什么样了?骂急诊科医生“脑瘫”,说医生“想通过故意拖延和主观故意误诊赚取病人更多的钱罢了,包括不存在的各种名目的账单。只不过,这次玩的过火了,玩出人命来了而已!”
医生自古以来就是神圣的职业,要救死扶伤,不能收钱,就得悬壶济世,我不知道骂医生黑心的人从事什么行业,难道会只求事业发展,为国家人民做贡献,不拿工资养家糊口?何况化验检查、拍片、CT、药品价格如何是医生、护士说了算的吗?是进了了大夫的腰包了吗?“故意拖延和主观故意误诊赚取病人更多的钱罢”有这样的想法的想必也不是个医务工作者,想必是个“唯利是图"的小人吧。哪个医生敢拿“病人”开玩笑,除非他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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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7:09:41
楼上我好汗啊 ,你不知道开药或推荐做手术拿提成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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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9:08:15
急救中心是一个病种缤纷、复杂的科室,以腹痛、腹胀就诊的形态、症状各式各样,来就要求打止疼针的占大多数,化验一个尿常规就说你乱检查大有人在,大多数靠体检然后经验性治疗,病情变化或不缓解及时化验检查,当然绝大多数治疗是有效的。自包老师之事以来,我时常后怕,这固然为病人省去了许多化验、检查费,也是在为自己埋地雷呀!为什麽不拍片?为什莫不化验?为什莫不做CT?为什莫不请会诊?我有口难言。
      不知工作该怎麽干下去,是不是所有收住院病人都要急诊科确诊后才能住院?急诊科化验检查、会诊、确诊过程中算不算耽误病情?什么叫专科?是一个系统还是一个器官?老年病科属于哪个专科?什么样的病才能收住老年科?高血压、双下肢水肿不考虑?是不是所有收到内科的病人都不能做手术?是不是所有手术病人都只考虑某个部位病变,不考虑别的病变对其预后的影响?病人中午发病,下午5-6点才到我医院看病,这段时间算不算耽误?老年病科的检查、治疗措施都是毫无意义的?“急腹症”这个明显的病症,我们脑瘫,家属为正常人,家属为什莫当时不提出异议?包老师家也有几位医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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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21:28:47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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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1:50:20
回复 xyz123456 的帖子

说句实在话,我们开设【老年病科】这本身就不合理,无非是领导处于对干部队伍安置和增加编制岗位作出的草率的决定!
试问什么叫老年病?高血压病人还是什么病的病人?既然这样要别的专科做什么用呢?难道就是为了把年龄60以上的先收治于老年病科【再转入】别的相关科室【赚钱】??????

刚细细的看了你的帖子,真为你捏一把汗,如果真被【怕】缠住手脚.......那就真的可怕了!你只是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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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9:30:48
      我觉得医院和楼主双方都应该学习一下  :                                    
                                                关于防范医疗纠纷的理性思考
          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提供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颁布并实施之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颁布且实施之后,笔者对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过程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 对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的认识

  (一)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解释出台之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2、病人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上述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诊疗技术行为所引发地,因此,不适用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以,医患双方之间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所引发的非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二)即便是因医疗技术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不等于患方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颁布后,许多患者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因医疗技术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患方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均由医院举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在2003年3月26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有些同志对此规则还存在片面理解或者误解,甚至误导。因此,我在这里重申:对医疗行为引起地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地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医方已尽到自己的职责,是能够通过正确行使举证权利而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地证据达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地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地”正置“部分的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由医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患方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因此,由黄松有大法官的讲话可以看出,即便是因医疗技术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不等于患方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是考虑到此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临床医学又具有复杂的多变性、局限性,还有许多不解之谜。再加上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人体的差异性,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对某疾病的治疗所产生不良反应,不是可以用简单的对和错回答。例如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学技术水平限制等,另外,在临床用药中,由于药物本身或多或少都具有致毒的副作用,并且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相同的药物适用于不同的个体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此方面包括:(1)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如一些特殊疾病的隐匿性,不做CT、核磁等检查,无法确诊。但如若患者稍有症状就进行全面检查又存在加重患者费用负担的问题,并且此种情况可引发国家医疗保险费用增加,如检查后患者一切正常,患者会因增加费用向医院提出没有检查必要的问题,引发医患之间的矛盾,使医务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2)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如患者或者家属不同意手术,不配合进行特殊检查;死亡患者家属拒绝解剖检查病因,并且拒不在病历上签字,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在此种情况下,医生不能强迫其签字,并且有时也无第三人在场,甚至有时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在场也不愿做证人签字,医院很难举证。(3)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对其疾病后果的发生有无影响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4)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有些是由患者自己保存,其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5)病人假冒他人姓名住院治疗,医院无法提交其真实姓名病历等。

  上述客观情况均可以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导致医疗机构的败诉。立法者在规定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未能对以上诸多情形予以考虑,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三、 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我国与日本和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理念上有诸多相同、相通之处,因此,这两个国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德国,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中,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以表见证明这一原则为前提的,在适用表见证明的情形下,被告方当事人所负担的责任,是证据提出责任,若未能提出反证,并非当然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败诉,须视法官本于心证的程度如何而定,如果法官依据原告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仍不能对案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则此时,法官会依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负担本证责任当事人为败诉判决,因此,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德国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我国有相通之处;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点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施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同的,之所以说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司法实务是因为,在德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须有两个前提——1、须有重大诊疗过失存在。所谓重大诊疗过失,是指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地规范为前提。2、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生伤害的性质。

  因此,德国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施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以大概推定这一原则为前提的,所谓大概推定原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解释:某人到医院注射疫苗,但因医生误将甲种疫苗当作应给患者注射的乙种疫苗对患者进行了注射,造成了患者抽搐,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仅需自身存在抽搐这一损害后果,以及如若医生没有错误注射疫苗自己不会抽搐进行举证,则此时法官会依此推定医生存在过失,医生如果不能够证明没有错误注射,或错误注射是由其它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引起的,则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也是依据此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根据大概推定的概念可以看出,大概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日本司法实务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中,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不是举证责任倒置。

  除德国和日本两国以外,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也并不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而是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今美国有34个州运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这一原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目前,在国外仅对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如前所述,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发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并且在私法领域内,两国在立法技术诸多领域相对于我国来讲是走在前列的,德国、日本及美国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地。

  四、 笔者的建议如前所述,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一刀切”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分配原则恰恰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虽然笔者也认为从世界的潮流来看在特定的情况或事件中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是一个趋势——此点在德国医疗纠纷诉讼中已有体现,但是,制度的优化须有一个渐进地过程,不可一蹴而就,笔者认为,涉及医疗技术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判案。应根据医疗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医学的许多不可认知性,在由一般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等等来进行判断是非,公正判决。如果双方都存在不能举证或不能完全举证,各自应按不能举证比例承担败诉责任;在因重大诊疗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则借鉴德国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施行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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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9:36:10
现在医患纠纷,是个世界性的问题,值得大家深思,医院有错没错,都应该防患于未然,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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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4:53:33
回复 小酒窝 的帖子

医患纠纷并不是世界性的,这是我们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
美国一个老太太在冲速溶咖啡的时候不小心被烫伤嘴皮,告到法院被法官责令判处咖啡商赔偿这老太太7000万美元!
为什么?因为咖啡商没有在包装盒上注明“太烫的水冲泡咖啡后不能立即放入嘴中喝”
在中国可能吗?呵呵

欧美国家只要某个医生出现医疗事故,处罚将是终身不许行医!如果有主观意识那将要受到一级谋杀的起诉!


你知道吗?在欧美国家七十年代的时候看中医都是违法的事件!你敢用中医行医,那么政府也要起诉你“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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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北的雪 发表于 2010-11-23 01:47
你在不在中国?你在国外上酒泉在线? 是中国他就有中医,你咋好像个外国“Z”呢?中国看中医也是谋杀,你就不要吃药了,你没有看到你平时吃的药都是中成药吗?
漠北的雪 发表于 2010-11-23 01:38
注意是出现“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当下这事算不算呢?得权威机构得出结论才算吧!
漠北的雪 发表于 2010-11-23 01:36
7000万美元???你抢呢吗?
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22 15:23
共同探讨,共同学习,也是提高。
发表于 2010-11-20 18:40:51
医院既然是救死扶伤的地方,难免有不治身亡的发生!我不是偏袒医院!再说医院和患者的陈述都会带有自己的主管臆断!肯定有失公允!所以还是理性的提请医疗鉴定!(当然是外地权威机构做)还事实真相!另外附上一个见习医生的话。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声音!
这是一个叫 “高傲的风骨”的网友的帖子,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医学院的学生写的,说自己在医院实习过,不是针对哪个患者者或家属的,这是另外一种声音,大家也听一下吧(原文如此,我没有做一个字的改动):
   “你以为作医生的就是一个受气的职业吗?被病人说这不是那不是的,有时候病人还来再闹一下,大夫只是按照医院的规定和一个职业所要求的去做的,医生没有任何权力,在医院工作的时候真是很受气,有些病人住院的时候大夫说你得做一些检查,明确病因,病人家属就说这个是应该的,钱不是问题,当病人稍有好转,就转过脸来说大夫的不是,“我们才住了几天就花了这多钱,好多检查我看就没有必要,你们大夫真是的”,你一个不懂医的人为什么说好多检查没有必要?有些病人更是胡闹,喝点酒来指着大夫的鼻子说我们是来享受服务的,你们应该怎样怎样。你以为这是KTV包房还是洗浴中心?有些病人我不知道还有什么道德可言,来找大夫拿上一些东西,硬要给大夫给,大夫不要堵在门口,大夫无奈只能拿了,我想99.99%的大夫会上交医务科,拿的红包都交了病人的住院费,这是我实习时的亲身经历,有些病人这边送东西给大夫那边就给院长说XXX大夫收了他们的红包。作为一个人我想他到了道德底线也不会这样做的,而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大夫只能无奈!大夫再穷他也不缺少你那点东西,大夫百般说你们要住院要花钱,拿回去,病人就是不行!你让大夫如何工作?还敢工作?
    大夫难道就是受气的?他也只是一个职业,和天地下所有职业一样,只不过这个职业特殊一些,他要和人命打交道,我们大夫也需要一个安稳的工作环境来进行这个特殊的工作。大夫一年365天基本就没有一个休息日,每天都得上班,他得去关心每一个病人,看着病人自己都不想看的痰液、尿液、粪便以及各种分泌物、呕吐物。冒着被传染的危险给病人谈病情、做检查、做手术。从来没有一个人为医生说句话。治好了是应该,治不好是大夫无能,缺德。大夫不是神,他也是人!
    在这种无理取闹的事情面前,大夫无能为力。在这种面前大夫只能忍气吞声,大夫自己也失去了工作的热情,难道你工作的时候别人指着鼻子骂你你会舒服?大夫只是一个小小的职业,他没有从事这个职业以外的人想得那样的好!我不想让每个人对大夫毕恭毕敬,我只想让这个社会给大夫一个安稳一点的医疗环境,尊重我们医生。他同样是一个需要人们尊重的职业。不要什么事总是大夫的不是。我不是说在医疗事故面前让患者忍气吞声,如果真的是你寻求法律帮助正常不过,但你说大夫和别的机构串通好了的,请你不要那样说,因为医生这个职业没有那样神通广大。他也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职业。也是一个月2000-3000工资的普通职业。我想这和其他职业没有什么分别吧!
    今天我只想帮我们医生说句话,我想很多医生对这种事都不愿意回贴说什么,因为没有什么好说的,医者自知,患者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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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9:36:47
医生不敬业,护士乱记账,这只有在中国有,在外国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公立性医院,给各科室下达收入指标,这是中国的一大特点,而酒泉市医院尤甚,这是医生宰患者的体制性病根。如果在今后的医疗改革中,这一体制不改革,中国的老百姓人人都免不了被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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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房客 发表于 2010-11-21 01:03
一语见矢!
发表于 2010-11-22 13:34:57
总说护士乱记账,我想说的是,医院现在使用的收费标准是2005年定的,现在物价疯涨,闹到医院里用的材料就不涨价吗?材料涨价了,可是我们的收费却还是一样。这叫乱收费?而且好有好多项目,以及新开展的一些业务,收费本上根本没有,请问请问谁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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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4:18:56
回复 戈壁沙漠 的帖子

材料涨价不是【乱记账,多记账】的原因!乱收费和明码收费也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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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4:27:58
医德败坏 玩忽职守  谁都会生病 医生也换位思考一下 你是患者的话得到这样的结果你汇怎么样?
为不幸者表示同情 希望能得到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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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8:01:38
药价是医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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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20:07:39
引用以下这个笑话,大家看看吧!不想多说!
豹子办了个澡堂子,包给狐狸,狐狸包给松鼠,松鼠雇几只蚂蚁搓澡接客。有一天,狮子去洗澡,掉脸盆里淹死了。。。。虎大王震怒,派警察调查情况,骂了狐狸,打了松鼠,最后,抓了8只蚂蚁。。。。因为他们,竟然没搓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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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20:13:20
沐浴清风 发表于 2010-11-20 18:40
医院既然是救死扶伤的地方,难免有不治身亡的发生!我不是偏袒医院!再说医院和患者的陈述都会带有自己的主 ...

谢谢这位,将我去年发在天涯上的这个回帖转了过来!
去年实习的时候只是为了不让更多的像我一样的医学生在面临就业的时候丧失信心,让大家理性的去想想每一个问题!
在这,谢谢这位网友
只是在这种事面前提醒大家理性思考!
前面无非是谩骂的水帖,强烈建议版主把那个什么法律的相关贴子合并,没有必要的!法在大家的讨论中很苍白无力!除非是律师,有必在发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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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3:33:02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前天还看酒泉电视报,说金塔的一个2岁大的小孩被自家机器的皮带轮打断胳膊,送到市医院,医院给的结论:截肢保命 !   大人不同意,说孩子太小,怕影响未来,租的车连夜上了兰州,送到安宁区的陆军分院,人家给接好了。
  你怎么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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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6:35:49
顶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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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1:56:17
回复 铲子的传说 的帖子

我们是法治的社会,觉得有问题走司法程序啊,你在这说有啥用?说多了只能让群众增加心理负担,有病了害怕被宰害怕医术,造成医患双方不信任,吃亏的还是老百姓,再说了,医生也是人,不是神,不能对他敲门期望值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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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5:46:16
看看网上对医生的医德调查就知道现在的医生在老百信心中的地位了,有时候医德比医术更重要。有或者是无就是人和畜生的差别。
可能说的有点重,但话丑理在。现在中国最缺少什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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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7:56:49
很关心,有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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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36:44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如果没花去十八万你还觉得委屈吗?你们好像不是太孝顺啊,陪夜还要让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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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39:16
回复 茉莉 的帖子

就现在的医疗水平,不是说什么病都能治好的,着你应该知道,你是心疼钱呢还是心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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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42:43
回复 缘雪雨夜 的帖子

明白着就是人死了不想交医疗费还想要点钱,不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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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44:50
关注事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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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46:56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我父亲输血交的八千左右费用]这个费用应该是中心血库的,医院没血,费用应该找中心血库,再说了,从这也可以看出你们家人本来就没爱心,有爱心的话应该义务献过血的,输血费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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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47:32
回复 yahoo 的帖子

呵呵,我们普通人别争了,卫生厅都出面帮忙了。看看下面: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卫医管发[2010]503号  
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大力推进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思想认识.........后面就省略了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看看时间,是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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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48:47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你们为什么拒绝走司法程序?明白人都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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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1:50:28
回复 YANGAIQIN111 的帖子

确实,你为什么不走司法程序,小心公安局以医闹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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