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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q_001

胃穿孔送医酒泉市医院,18万元,人没了(院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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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4949| 回复: 317
发表于 2010-11-12 10:32:45
一.我们不该在治疗过程中就冲动地去指出费用的问题,以致护士后面都检查并扣除一些费用后才打印单子给我们;二.我们几个远在外地的请假近一月,很多工作耽搁了,在没结清费用的前提下又让我们运走遗体,以为事情很好解决;三.当晚,我们不知道第二天市长等市委领导来医院检查.殡仪馆必须有死亡证明才同意火化,是我二姐在第二天院长在医院门口迎接市长前冲上去才开出的死亡证明.现在看来,我们错过了很多的机会,是我们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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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0:36:41
薇00暖 发表于 2010-11-11 20:01
一般不要在人不在的时候太多发言.因为逝者需要一种尊重.对逝者家属多说一些安慰的话和出出主意比较人性一点 ...

这丫头子说的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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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0:41:43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非常鄙视很多动不动歪曲事实的小人.其实你的心情我很理解;你站出来就是为了和医院有个说法.很多心理狭隘的人总是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总是钱. .钱.. 钱什么的。你的最终宿愿就是希望医院的医德医风有所改善,少出血医疗事故.祝你能尽早给你一个事实和真心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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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0:46:17
搭上帐子带上大队人马去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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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0:54:42
倒房客 发表于 2010-11-12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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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输液达几十次?这说明什么?是不是违法?还是医院在拿病人练针?还是为了创 ...

貌似抢救病人的时候,那个指标低,就会推那个注射液。
人在被抢救的时候,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波动比较大,所以应该不是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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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10:46
听说你们兄弟姐妹七八个呢,为什么在治疗关键时候要放弃特殊治疗,而仅维持一般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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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12:53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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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14:33
我们家也有人在那里住过,做过阑尾手术,就是那个冯世林副主任左的啊。大夫、护士都很好啊,对病人比子女都孝顺,你们兄弟姐妹那么多,怎么不好好伺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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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21:14
医院全体成员,患者及家属请大家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有很全面很细致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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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26:55
我一个妹妹急性阑尾炎手术手术完毕后有一止血钳忘记了取.后来病发作重新做手术把肾脏又做坏.真的怕你们地区医院了,好人都能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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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35:29
????????????好多新号,医院的吧。能理解狗急跳墙的状况,为什么非要这样来处理和患者家属的分歧呢?误导事实真相就是你们现在要做的吗?尽快给患者家属一个事实真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提高医院医德医风的最好方式.不要让就医的患者带着恐惧入院就医才是地区医院当务之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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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36:36
回复 121314 的帖子

一、我家还没你说的七八个兄弟姐妹。你所言缺乏可靠依据。请尊重事实!二、你家手术成功能代表所有手术都是成功的吗?冯主任是好啊,和蔼可亲,可这能代表他的医术高超吗?三、伺候好不好不是你随意评论的,而且伺候好与不好和治疗有关系吗?按你这意思,如果我们伺候好了命就保住了?那患者都不用住院去不用医生护士了,就呆家里家人伺候吧!我谢谢你的顶贴,但请记住:我们在追究的是治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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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40:18
回复 121314 的帖子

第一、重症监护室是不允许家属进去陪护的,家属掏每天包括药费全监护在内将近2万元,即便这样,家属都是通宵达旦地守着病房外;第二、在普外科的重症病房,陪护的工作全部是家属的,院方的特级、一级护理都需要做到哪些内容做到就行了,家属只是一般的生活护理。而护士却把好多自己应该该做的事情让家属来做,自己却躲在屋里睡大觉,这也无可厚非。外科主任在我父亲出现原消化道漏的时候,不是请各科专家积极会诊,而是一味地给家属说,观察,观察,继续观察。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我父亲的最终死亡!而作为我们子女,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我的父亲无助地躺在病床上一天天走向衰败,一天天走向生命的尽头。请发帖的人想一想,我们都是有父母的,大家换位思考一下我们什么心情。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想医院的错误的治疗过程,消极不作为,漠视生命的行为讨一个说法!“昔年种柳,依依汉南。今看摇落,凄怆江潭。树犹如此,人何以堪。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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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56:12
医院人才真是太多了,把事情说的那么详细{烧鸡,家属人数}只能显示出你们内心的肮脏和对死者的极其不尊重.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走在路上一定要小心,头上有青天{小心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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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44:54
对楼主表示同情!对地区医院的医术表示怀疑,对地区医院缺乏医德的做法表示鄙视,对地区医院漠视生命的行为表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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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51:42
回复 简简单单就好 的帖子

如果我误解了你的意思,请原谅!我是看到你说医生用医院病人做实验才那么说的。人命关天,医院不应该拿病人做实验。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没有谁有权利不尊重别人的生命,医生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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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3:29:55
:老听到酒泉医院出问题。。。现在都不敢生病了 哎。。。楼主节哀。。。希望能使用法律的武器。  帖子最后怎么越来越多新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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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4:11:11
本帖最后由 牆上蘆葦 于 2010-11-12 14:11 编辑
blq_001 发表于 2010-11-10 21:59
大家看清楚了,9月27日当天打印的前一天的静脉注射次数为69次,类似的记录几乎每天都会有,55次、82次不等。 ...


大家注意,这个费用问题清单可不是一天的,是入院到打印当天的!看一下总费用就知道,肯定不是一天就能12万的吧!
医嘱有长期和临时的,长期医嘱是自动滚动的,共记了69次,是从入院开始的!不是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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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4:15:31
zhengyizhihou 发表于 2010-11-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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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误解了你的意思,请原谅!我是看到你说医生用医院病人做实验才那么说的。 ...

做实验,那个人家北京大医院干的事,他科要出科研,要拿奖金,我们这小地方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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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4:18:18
blq_001 发表于 2010-11-11 20:55
回复 blq_001 的帖子

把syyyjb翻译就是“市医院医纠办”,此人不适合在医纠办处理事情,建议撤了!

这种用户名用脑好好想想也不是医院的人注册的了。医院的人又不是傻子!何必自报门户!是你你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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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4:30:59
大家注意,医院一天一个清单,这一组静脉注射是一天的次数,我没说一天12万!你凭什么如此肯定:“医嘱有长期和临时的,长期医嘱是自动滚动的,共记了69次,是从入院开始的!不是每天!”需要我把每天的清单传给你看吗?你看是不是像你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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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04:22
本帖最后由 超人 于 2010-11-12 15:10 编辑

新号越来越多了。我想大部分人对楼主痛失亲人是表示同情的。每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医疗制度的一种质疑,对地区医院的一种爱恨交加的复杂心态。
与楼主所处的地位不同,很多网友都是在酒泉生有非常大可能要老于酒泉的,谁也不想就此将地区医院搞臭搞砸,不要再开下去,再怎么样,任何人都是要进医院的。毕竟从政府财政的投入和人才的培养等各个方面地区医院都是嫡亲的,注定有非常多的人要进地区医院。所以会有维护地区医院的声音,希望楼主不要误解和气愤。
我们同情楼主的遭遇,对地区医院做得不对的地方愤慨。但是有很多真相不明,所以会有部分猜测的成分,希望地区医院除了冷冰冰的过程说明以外,有更人性化的说明和对楼主及家人的安慰。网友们也盼望着能有个真相,同时,更期望能有个尊重逝者和家属的说法。并期待着今后对患者能表现出良好的医术,崇高的医德和对患者及家属的高度责任感。有关部门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检查作用,对百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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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06:49
以很沉重的心情看完了所有的发帖。很无语。
我所能做的就是顶贴。关注。
楼主节哀!!照顾好自己和老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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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19:52
blq_001 发表于 2010-11-12 14:30
大家注意,医院一天一个清单,这一组静脉注射是一天的次数,我没说一天12万!你凭什么如此肯定:“医嘱有长 ...

如果这个是当天的费用清单,看前面医院的回复应该是错误,但你没有发出最后的出院清单,如果有最后的出院清单,应该是更正过的,你为什么不把更正过的发上来,你这是将广大网友引入歧途!还有你一再强调费用,而你不是为钱,那到底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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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26:58
回复 薇00暖 的帖子

去北京、上海、西安看病吧,别在小地方看了,小地方医术差、服务又不好。如果经济条件可以去美国看看病也未尝不可,那的医疗和法律都很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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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37:59

那你们病了都到北京看去,不实事求是,看病就有风险,那有好多疑难杂症都看好的咋说呢

那你们病了都到北京看去,不实事求是,看病就有风险,那有好多疑难杂症都看好的咋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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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6:58:49
回复 牆上蘆葦 的帖子

牆上蘆葦  我觉得你的发言跟你的名字一样,你最好有自己的良知和判断好不好?我说的很清楚,我们主要是要为老人讨一个公道,要使相关的责任医生承认自己的过失,医院要承担救治不及时和乱收费的责任.按你的逻辑,在我们发现院方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院方改正了就行了.可是,如果当初我们没有发现呢?也许正是这样的没有发现,又有多少患者和家属乖乖就范接受这样的收费呢?另外,我建议你在发表自己的意见之前做好两点准备:一是最好完整地读懂我们在开篇所表达的意思,否则就容易犯先入为主的错误,如"你为什么不把更正过的发上来",我已明确地表达过因没有结清手续,医院不提供全部最后清单.我想,你所认为的我是在"将网友引入歧途",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想为院方此前的"错误"进行掩盖呢?我想提醒你的第二点是:在发表你的意见之前,请你换位思考一下.假如这样的事发生在你的亲友身上,假如你真的了解事情的真相,你还会这样站着说话不腰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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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北的雪 发表于 2010-11-22 20:17
你有什么权力去批评我的ID 我的昵称?不要把你那浅薄的知识用在人身攻击上!博士又能怎么样?
发表于 2010-11-12 17:35:12
有一段时间,没有上酒泉在线了,今天上来看到这个帖子,心情很沉重,表示同情!我也是一个学校的老师,同行。教师工作很辛苦,出 了这样的事,包老师更忙了,我是酒泉人以前对市医院也有很多意见,我觉得他们的医生、护士都很忙很傲气,对病人态度不好,可是今年我父亲去兰州一家大医院做完手术之后,又在酒泉市医院住了一段时间,我完全对酒泉市人民医院改变了看法,我觉得这边的医生和护士还是相当负责的,服务态度那是相当不错的,兰州的那家医院,楼道大厅躺的人你是死是活,过来过去的医务人员没人管你死活,检查你跑断腿,你头晕死,也没一个医生护士陪你,费用你跟人家理论没人理你,你告状连他们院长的办公室都上不去,有保安,医生只管做手术,做完手术就没人了,一天见不上一次面,值班医生很少过问别的医生的病人,住的院那叫个惨,吵架不知道吵了多少次,可是病人还是打破头的住院,在酒泉市医院就不一样了,做检查有护士陪着,扶着,推着,医生查房一天好多次你随时不舒服,随时有医生,护长们那才叫个亲热,不光关心您的疾病,连生活,心情人家都关心,护士也很辛苦,兰州大小便擦身都是我们管的,这边不一样,除了这些不要你管,还为你剪指甲,心内科晚上还为你送洗脚水到病房,生活护理都做得如此好,别说是你的治疗了,说了这么多,不是表扬他们,我觉得啊!人和事啊!都不是绝对的,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救人无数,好人负责任的人还是绝大部门的,每一个医生都不会拿病人的生命当儿戏,他回家也睡不着啊!你家里生活困难大家同情,母亲没有退休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合理的解决此事,或许医院少收你的住院费,是同情你们呢?把人多往好处想,相信通过正常途径的话是医院的错,医院领导也会给一个说法的,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也好好咨询一下法律界,看看这样不鉴定,不通过司法程序会有赔偿吗?没依据,医院怎么能只凭死了人和你说的就给钱呢?你说的好多话就暴露你很多问题,最基本的常识胃穿孔的病人是不能进食的,你还让吃油腻的烧鸡,这点你可以咨询一下的,常识。
如果正如你所说,现在要做的事还是要要拿出证据,我会继续关注的!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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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林 + 2 认真回复。
戈壁沙漠 + 1 shuodeza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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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脸猫喵喵 发表于 2010-11-14 11:19
说的句句在理,楼主可以静心看看
发表于 2010-11-12 17:36:44
看完了全部帖子还是再次顶一下88楼的,不偏不倚遵循实事,理性看待这件很热门的事件。作为我们酒泉人就得这样看待问题,冷静遇事一定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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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7:37:49
本帖最后由 我叫朗朗 于 2010-11-12 17:44 编辑

中国目前的医患关系和人文环境已经恶劣到极点,是到了该革新的时候,体制是导致根本问题的根源,所以改革势在必行。而一切的变革没有血的代价是完成不了的。那么问题就是流谁的血了?医生?患者?政府当然不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为了“和谐”也是愿意把医生“绳之以法”,以“平民愤”。所以接下来就是医务工作者继续被“油炸火烤”以便“大快人心 ”。
从医数载从未如此的自卑和后悔。我坚信职业的高尚,但面对如此丑陋的道德环境,我只能说我愿为革新流血。我曾幻想如果来一次医务工作者的集体自杀是否会唤醒良知?!我还是作罢了,因为那也是必须以良知尚且未泯为前提的。在现在的中国我放弃了。我不是个懦弱的人,面对父母妻儿责任和义务我都可被判,但我找不到真理的方向。我有时在想是不是政府为了缓解人口压力,故意诋毁丑化医务工作者形象,破坏医患关系,挑唆医患对立,以达到解决人口问题。要不然真的没法理解政府的种种行径。
哪个脑残的想出用“消法、合同法”解释医患关系?!每当患者及家属以极度恶劣的口气质问:“这病怎么越治越重!”时,我真的无语!按“消法、合同法”交易必须是公正、平等、互惠为原则,如出现交易价值明显不对称时,可视为一方存在欺诈。按此理论,是患者以有数的金钱来换取无价的健康和生命的交易欺诈了我们,还是我们(当然我们是替政府行使他们的责任--为人民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收了人家钱,又没给人想要交易得到的健康生命,而欺诈的他们呢?!这个交易无论何种结果,都不能算公平的吧?可我相信所有的医务工作者都宁愿被“欺诈”。而患者和家属呢?     
患者的无知我是可以理解和有耐心和爱心的,可面对种种类似朝阳医院竟为患者和家属的无知买单(给了十万),媒体和大众还一再指责医院没尽到紧急救助的义务时,我真不知我该拿什么拯救你--“白衣天使”。
我常跟我的患者说,您在我这里能得到的是我用人格和专业素养提供的专业的诊疗建议,如果是为了买药上药房好了;如果是为了保命找算卦的好了。那些都不是我能给你的。因此我备受患者和领导诟病。数载从医从未更改内心的坚持。扪心无愧。
    一生肝胆向人尽,相识不如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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