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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的法院和检察院,你们就是这样办案的吗?

   
发表于 2022-11-19 15:00:48 | 查看: 35957| 回复: 99
        我与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等被告就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多了,可该案依旧是冤假错案没有被纠正。一审的法官张芸曾违反《法官法》担任着泉湖镇政府司法调解组人员,与泉湖镇政府是熟人关系,而泉湖镇政府又是本案的被告,张芸应该是自行回避人员,其不应该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她作出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平,我对一审判决不服后上诉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法院法官赵建兵、崔莉娟、刘倩更是故意认定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出具的假证据作为断案的依据,枉法断案((2021)甘09民终60号判决书),对二审判决结果我依旧不服,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何星君、周叶梅、高华依旧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所作判决前后予盾,他们枉法断案,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2021)甘民申2012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我申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此案,而该检察院检察官赵丽娟受理后认为审判人员张芸虽然担任着泉湖镇司法调解组的人员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7条有关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的规定,对二审法院违法认定的事实也故意认定为正确,对此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酒检民监【2022】1号),对于这种情况,我又申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此案,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和一审法官张芸没有自行回避的违法事实已及二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事情并没有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只是让我苦苦等了足足四个月,等来的只是这么一句话“经初核,你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复查的情形,按规定不再予以复查,特此告知”,而我申请书上提及的审判人员组成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更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当事人有新证据只会对案件有更多帮助,这一条并不是对本案不予复查的借口!法律规定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其不但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本案认定的306.48亩公共面积土地没有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应二审法院出具的字具证明已经征收了包括公共面积和确权面积在内的土地,574.27亩土地加上306.48亩土地的面积之和已经大于了泉湖村三组分配方案上的总征地面积836.18亩。这样一个漏洞百出、错误的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法院法官赵建兵、刘倩、崔莉娟故意指使被告酒泉市自然资源据肃州分局出具漏洞百出的文字说明作为所谓的证据而认定事实(二审判决书第11页是这样写的“经法院通知,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2019年3月18日,我局与泉湖村委会签订了巜肃州区泉湖镇泉湖村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泉湖村三组集体土地574.27亩,我局按约定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对泉湖村三组剩余的集体土地至今未征收,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574.27亩加上306.48亩,二者面积之和已经大于了泉湖村三组总的征收面积836.18亩,二审各被告已经承认836.18亩土地中,529.92亩的确权面积已经征收了,306.48亩是穿插于确权面积之间的沟、渠、路、埂以及宅基地等公共面积的土地,土地征收向来是成片征收,根本不存在只征收耕地而不征收耕地之间的沟渠、路、埂等面积,征收土地协议中574.27亩面积已经大于了确权面积529.92,那多出来的土地不就是没有确权的公共面积吗?可就是这么一个小学生都会算的数学题,却难倒了一审、二审、省高院以及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的裁判人员。2021年1月21日,二审庭审中,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对“306.48亩公共面积有无签协议不清楚,306.48亩有无征收不清楚”,泉湖镇政府和泉湖村委会更是不清楚,就连泉湖村三组的组长也不清楚(二审庭审笔录第八页)。看来他们为了损害我的利益不惜使用假证据进行枉法裁判。与本案相似的泉湖镇营门村八组的村民租种该组的土地种植花卉苗木,肃州区人民法院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高院并没有判其遵守该组的分配方案,而本案的当事人我并不是泉湖村三组的成员,法院就更不应该判我遵守泉湖村三组的分配方案,同案应当同判。本案的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4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该条文的前提:①涉案当事人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成员,属于该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对象;②村民集体讨论分配的补偿款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补偿款。本案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国家对我的损失补偿,是国家给我的钱,不是泉湖村三组给我的钱,它不属于泉湖村三组讨论分配的补偿款。在庭审中被告称分配方案是根据村民自治决定的但我不是泉湖村的人,泉湖村三组的成员自治的结果对我没有约束力,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这么多人合伙制造冤假错案,该管管了!
发表于 2022-11-19 16:03:13
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 [1]  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赵某、董某的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他们的枉法裁判结果经二审、再审予以维持,但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认定编辑 播报
(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二)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本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处罚编辑 播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编辑 播报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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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8:49:48 手机APP
有问题,去这里才有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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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9:42:43 手机APP
谢谢!国家信访局是必须去的地方.我一定让枉法裁判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当年,张芸和赵建兵在庭审时还几次大声呵斥本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吗,怎么还能遭呵斥,实在是奇耻大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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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9:48:53 手机APP
有冤屈 上抖音 快手 今日头条…… 等网络平台 发视频实名举报 是现在最有效的传播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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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shanlin 发表于 2023-7-27 07:25
呵呵,问题是现在抖音动不动就封禁。。。比如今天
发表于 2022-11-19 20:00:46
一审二审再审法官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你往最高法告,败诉了,你是不是要写最高法的法官也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没有回避你可以申请回避!人家就算没回避也不代表人家的判决必然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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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21:16:26
张大学士 发表于 2022-11-19 20:00
一审二审再审法官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你往最高法告,败诉了,你是不是要写最高法的法官也歪曲事实,曲解 ...

最高法受理的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区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文书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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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21:39:25
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自言自语的东西,居然能成为酒泉市人民法院认可的东西,给人感觉一唱一和配合的挺好,本想着案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所回转,只是我太天真了,他们只是把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条文重新诉说了一遍,然后引用了一些司法解释来诓我。案件到了市检察院,本想着检察院和法院是两个部门,只是我又天真了,他们同样是把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又重新诉说了一遍,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更绝了,他们干脆来了个不予复查!他们真是铁板一块,老百姓敲不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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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shanlin 发表于 2023-7-27 07:46
我劝你啊,别告了!认栽算了。。天下乌鸦,一般黑。。除非,你能让拜登或者普京关注这事,那绝对能赢。
发表于 2022-11-19 21:56:11
案件没有证据来故意制造个证据,没有桥段来编个桥段,法律条文引用更是扯一个似是而非的条文,总之是能诓则诓能编则编,故意枉法裁判对人家来说底气很足,自以为有人撑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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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shanlin 发表于 2023-7-27 07:31
人家就是有💩无恐
发表于 2022-11-19 22:15:11 手机APP
民告官 你一个口 人家两个口 你能说的过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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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shanlin 发表于 2023-7-27 07:30
对对的,尤其是现在这几年,根本没有人管
发表于 2022-11-19 22:34:40 手机APP
告政府部门,勇气可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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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0 10:19:22 手机APP
习惯就好,黑白颠倒就是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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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00:27:53 手机APP
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 就没有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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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20:49:55
坎坷 发表于 2022-11-19 19:48
有冤屈 上抖音 快手 今日头条…… 等网络平台 发视频实名举报 是现在最有效的传播途径了  ...

真诚感谢广大网友的关心和帮助,好人一生平安。我一定会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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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23:10:14
一张白纸 发表于 2022-11-19 22:34
告政府部门,勇气可嘉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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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01:04:01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公平正义的水源,影响的是无数仍然坚守在司法执法岗位上,用汗水和泪水来捍卫公正的公职人员的信仰和耕耘。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初心和信仰不能丢,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做人,公正司法,廉洁奉公,走的端,坐的正,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愧于人民,无愧时代。
        历史证明:一切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的人,必将会撞得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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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22-11-23 11:5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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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0:57:06
这么多天过去了也不见酒泉的法院和检察院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有关单位应该立即调查回应社会关注,酒泉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委赶快行动起来吧!用实际行动落实二十大的精神。“让每一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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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21:01:00
         国家大力支持反腐,防止作恶多端的人逍遥法外,全国政法机关全面开启了案件筛查,落实错案终身追纠制,各地实体排查和程序排查相结合,要求见人、见事、见证据,拍苍蝇打老虎,对查出的问题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这么好的形式大家还在等什么?!
         它们都是纸老虎,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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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23:21:08
国家大力支持反腐,防止作恶多端的人逍遥法外,全国政法机关全面开启了案件筛查,落实错案终身追纠制,各地实体排查和程序排查相结合,要求见人、见事、见证据,拍苍蝇打老虎,对查出的问题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这么好的形式大家还在等什么?它们都是纸老虎,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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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21:09:52
         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只有坚持了公正、主持了正义、维护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则导致社会戾气,影响公平正义,破坏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要严厉惩罚枉法裁判者,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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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21:48:47
最高法: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中国新闻网
2022-01-17 21:16中国新闻网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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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张素 李京泽)在日前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巩固提升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要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回顾2021年工作时,周强指出,两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压茬推进,有效整治了顽瘴痼疾,革除了沉疴积弊,清除了害群之马,推进了建章立制,弘扬了英模精神,法院队伍经受革命性锻造,政治生态持续好转,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实现了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
部署今年工作时,周强强调,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要紧扣筹备和召开党的二十大聚焦发力。各级法院要按照“稳中求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正确把握“稳”与“进”、“巩固”与“提升”的辩证关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法院改革发展成果,夯实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谈及巩固提升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周强指出,一是不断筑牢政治忠诚,二是提升队伍素质能力,三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周强要求,要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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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00:44:09
现在国家对反腐和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再也不像之前那种断断续续的,让这些人有喘气的机会了!“正义”的胜利来自于斗争!加油!相信正义不会来得太迟!在这里奉劝一些人,不要以为自己手中有权利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要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别人不知道。只要你敢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别看你现在闹得欢,日后必定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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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09:37:47 手机APP
酒泉在线影响力不大,你直接发大平台吗,抖音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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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20:50:48
大家有没有发现,几乎每天都有官员被查或者落马的消息冲上热搜!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国家反腐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国家反腐的工作是一刻都没有停止过!现在的一些国家干部,真的是不整顿不行啊!作为一个国家干部,本来应当是脚踏实地为国家效力,为人民办事。但是很多干部在拥有了权力之后,很快就被权力迷失了!对于这些在各种诱惑中迷失自己的贪官污吏,国家的态度就一个字“查”。不管当初国家对这些干部抱有多大希望,但是现在既然他们已经堕落了,那就不能留下他们。因为留下他们,不仅破坏国家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他们侵犯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些贪官污吏中,更有一些人真的是不知天高地厚。他们在有了一定的权力后,不仅贪污腐败,而且还企图对抗组织调查,真的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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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0 14:47:03
一个人说谎不可怕,但是有一帮人帮着说谎的人来圆谎,那才是真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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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0 22:55:35 手机APP
不知道是真是假,各说各理,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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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2 11:49:07
老百姓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或许就是法院和检察院了,在其的心目中,法官和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老百姓再小的事也是天大的事,只有把老百姓真正放在心里,心里装着人民,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你们从事的都是叛人生死叛人输赢的光荣且神圣的职业。当你们进入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时曾经对着党旗宣誓的时候,立志要做一个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和法官,这是你们的初心和使命。
        老百姓打官司无非就是寻求公平正义,这是他最后的一点希望了,老百姓如果不难的话,谁还找法院和检察院呢?有些老百姓太难了,老百姓把你们当做菩萨一样供着,你们可一定要怀着菩萨心为民做主啊!俗话说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做人做事都要有底线,底线就是红线,越过法律底线就是自毁前程,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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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8 07:25:40
佳期瑜你 发表于 2022-12-10 22:55
不知道是真是假,各说各理,相信政府!

       当我每次看到有人竟然把裁判文书做到这种低级程度贻笑天下的时候,我就怒不可遏,他们究竟还有没有底线?怎么好意思把粗制滥造的东西交给当事人呢?难道老百姓就是这样被愚弄的吗?当我拿到二审判决,不服后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从年初等到年末得到的结果,让我觉得既可笑又是气愤不已,我都感觉是我的算数没学好愧对老师。本想着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应该起到监督职责吧,可结果是万万没想到……
        我相信天下总有讲理的地方!最高法和最高检虽然不直接管辖本案但他们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相信错误的东西一定会得到处理。最高检已经把我的材料转交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了,让我看到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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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8 10:34:35
支持,有勇气,社会就需要你这样的人,头可断血可流,为了正义奋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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