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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不买停车位就不能在小区里停车……说说大家遇到过的奇葩小区。

 
发表于 2018-1-8 21:30:22 手机APP | 查看: 14646| 回复: 70
相信大家都有被小区物业各种奇葩规章制度坑的是吧!比如水三旁边的山水景园小区!不买他家的地下停车位就不能在小区停车!连进门都不容许!一个停车位11万,也是吓死宝宝了!美曰其名!为了小区的总体规划!总之就是各种交钱。大家有没有相似的经历!都来讨论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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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1:38:36
世纪明珠B区,一个车位1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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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1:41:06
哎呀,你们那个小区开车进去还得先买个停车位{:mocs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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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1:48:52 手机APP
欢迎大家来小区买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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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2:01:32
一个物业服务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现今的现状是业主服务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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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2:11:44
哈哈,真是日了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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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2:35:37 手机APP
才11万,比我们小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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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3:52:25 手机APP
疏勒家苑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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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0:11:50
锦绣阳光嘉园也一样,只有买了停车位才行,试问停车位有产权吗?没有产权的东西买,就相当于租,不可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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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1:00:13 手机APP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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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6:28:05 手机APP
政府不作为,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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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8:25:05
今年不是出了政策了么,地库停车费建议2400一年,十几万买个这玩意,比车都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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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8:39:57
一个车位撑死十几平米,每平米均价上万,这特么是买了个车位顺带买了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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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8:56:15 手机APP
现在大点的小区都一样,车开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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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9:42:58
11万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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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9:47:17 手机APP
这是要乘着政府停车收费文件出台之前捞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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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0:31:42 手机APP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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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0:31:53 手机APP
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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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0:43:07
特么的,车位比车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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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0:43:37 手机APP
政府不点头 它敢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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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2:26:03 手机APP
太6了,也没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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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2:47:46
自己全额集资建房,现在院子都进不去,神马道理?这期间有没有肮脏的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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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7:14:17
我们小区地上停车位每年650元,不让业主停车,有的是办法,{: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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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7:2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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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7:26:24
http://www.64365.com/zs/638325.aspx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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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7:37:38
三、车库的种类
(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 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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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8:36:20 手机APP
啥都不怪,就怪没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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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9:11:18
小区物业公司把停车位的价格再降低点,我相信大家都抢滴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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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22:27:05 手机APP
别让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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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23:28:28 手机APP
可以把车卖掉了,或者房子卖掉吧{:mocs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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