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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纪年海泊

回应昨天在广场被狗吓着的人

 
查看: 24919| 回复: 300
发表于 2016-7-29 10:44:39
据说喜欢养狗的人都特别有爱心,把狗当自己的亲人一样,可是我不明白的是小区里大街上到处那么多的流浪狗是从那来的?希望那些所谓的爱心人赶快把你们家亲人领回去,别在让当流浪狗了,装逼装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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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44:51 手机APP
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0:35
我不在现场,也没有看之前的帖子,更不知道在那女人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我只想说你不应该在广场等人群集中 ...

我在正文里说的很清楚。都是去了人少的地方才把狗放开的,照你的意思说就是只要有人养狗就应该在家里养别带出来,我没带牵引绳是我的问题,并不能说明那个女的没有问题。你这样单面的看问题,我很怀疑你是不是那女的朋友,好好考虑一下你是否尊重过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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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0:54 详情  回复
你这人只要有不同的意见就说别人是水军、那女人的朋友!请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只是说你不应该把狗带到广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没说你的狗一定要关到家里,难道这么大的城市,除了广场你再没地遛狗吗?我已经说了
发表于 2016-7-29 10:47:02
像你这种人,凭什么要受到别人的尊重?
你尊重别人了吗?你只知道尊重狗,让狗尊重你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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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47:08 手机APP
楼主的气很大啊,既然狗没咬人,就在不要和别人过不去了,再说就升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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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47:49 手机APP
沟渠明月 发表于 2016-7-29 10:40
我喜欢吃狗肉,那些爱狗的人会不会把我煮着吃了啊?

某些人满嘴的人渣,却不知道自己是个豆腐渣,你的表演,可以得奥斯卡金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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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49:22
我只能得最佳配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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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49:26 手机APP
喵了个咪 发表于 2016-7-29 10:40
我作为一个爱狗人士,楼主你这样的狗主人我一点都不同情,你是人狗可不是人,你可以控制情绪,狗可控制不了 ...

你是爱狗人士?那你应该知道三个月的狗,会咬人么?我看你是喷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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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3:18
楼上,把你的防疫证照个照片发出来让我们这些喷子开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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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4:32
纪年海泊 发表于 2016-7-29 10:44
我在正文里说的很清楚。都是去了人少的地方才把狗放开的,照你的意思说就是只要有人养狗就应该在家里养别 ...

你这人只要有不同的意见就说别人是水军、那女人的朋友!请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只是说你不应该把狗带到广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没说你的狗一定要关到家里,难道这么大的城市,除了广场你再没地遛狗吗?我已经说了我不在现场,也没有看之前的帖子,更不知道你和那女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只是针对你在广场遛狗这种行为,你让我怎么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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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5:40 手机APP
追寻你的脚步 发表于 2016-7-29 10:39
昨天说是人家孩子在跳舞换衣服的时候,今天怎么又是电动车呢。搞不清

孩子是穿着舞蹈服,坐在电动车上,当时她俩身边很多人,没有看见她换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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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5:51
宠物犬和大型犬有本质上的区别,当体长、身高超过一定尺寸时,就不适合在城市建成区或人口稠密区饲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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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8:04 手机APP
楼主有理不再升高,还是看好你家狗,做一个文明的狗主人,也劝其它的狗主人管好自家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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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9:10
这和之前的帖子是两个版本额。。但是中大型的犬还是有牵引绳比较好,万一发起疯拉都拉不住别说往住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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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0:01
这是酒泉日报的报导:
“前天晚上,已经是深夜11时左右,小区的居民大多已经入睡了。这时,突然听到四楼一名刚刚回家的男子开始谩骂五楼的住户,起因就是养犬的问题。语言之粗俗真是不堪入耳。这位男子从房间骂到楼道,又从楼道骂到房间,如此反复的过程持续了大约20分钟。我们的孩子年龄都还小,如果长此以往,不知道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就是我们家以前没有蟑螂,后来有了,消灭了很长时间家里还是有。我们单元好几家人都养犬,我一直怀疑蟑螂和养犬应该有直接关系……”城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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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娘吉祥、 发表于 2016-7-29 14:14 详情  回复
能把狗狗和蟑螂联系到一起、我也是呵呵了~有蟑螂应该先看看自己家的垃圾桶和厨余时常被清理否~这些人当住狗不会说话就什么都往狗身上赖~转发这种荒谬的帖子我看你也是闲的!
发表于 2016-7-29 11:01:00
这还是
在新城区某小区居住的居民刘红福告诉记者,大型犬在外面会给别人带来恐惧感,同时也会给老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他说,一次,妻子晚饭后在小区内锻炼身体,没想到一只大型犬追来,吓得她不知所措。还有一次,他在转街的过程中,看见一位女性拉的一只大型犬突然大叫起来,把路上的一位老人吓得差一点晕倒。他觉得大型犬在小区内应该坚决禁止养,如果居民特别喜欢,可以把大型犬寄养在专门的宠物店内。不是不让养,而是应该养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这样既方便了自己,也方便了别人,更不会给别人带来恐惧,或者给别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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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2:20 手机APP
纪年海泊 发表于 2016-7-29 09:58
嗯,昨天我们几个人都再说,以后遛狗去人少的地方。都不打算去广场溜了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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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2:57 手机APP
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0:54
你这人只要有不同的意见就说别人是水军、那女人的朋友!请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只是说你不应该把狗带到广场 ...

请问我跟你什么仇什么怨,你一上来就大道理一堆往我这喷,还让我尊重你,你想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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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1:11 详情  回复
你发帖子什么目的,不就是要让大家论的嘛,我说点不同观点意见你就说我是水军、那女人朋友!正如你说的我和你无冤无仇我喷你干什么?再说我也没有喷你,只是就是说事,是讲道理的,感觉你说这个话有点幼稚。再者你回
发表于 2016-7-29 11:04:43
狗这东西有狂犬病,前段时间就有个大学毕业生不小心被一只小狗咬伤了,也没注意,结果十几天以后突然暴病而亡,一只小狗没什么,它扑过来咬我我一点都不怕,怕就怕它这个狂犬病,万一不小心碰到一点,弄个狂犬病什么的那可是性命攸关的大事!所以我觉得公共场所狗主人还是得把自己的狗看好,没事别让胡溜达,你的狗不咬你自己是因为你是它的主人,对待别人那可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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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刀郎 发表于 2016-7-29 11:22 详情  回复
兄弟,狗可不一定不咬自己的主人啊! 酒泉老话:狗脸,狗脸,翻脸比翻书还快。 我们的一个老网友的老公,养了一只藏獒,喂养了几年了,一直都好好的。 结果在去年,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就在有一天下午,她老公去
发表于 2016-7-29 11:05:22 手机APP
我爱我家的花 发表于 2016-7-29 10:58
楼主有理不再升高,还是看好你家狗,做一个文明的狗主人,也劝其它的狗主人管好自家狗

这个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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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5:29
不管怎么说,把狗拉到人山人海的市政府广场上,然后不栓狗链,确实不对的。
再怎么说狗也是动物,是有野性的,谁也不能保证不出问题。
楼主碰到的还是小问题,要是真的狗把人咬伤残了,狗主人是逃避不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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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5:34
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0:35
我不在现场,也没有看之前的帖子,更不知道在那女人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我只想说你不应该在广场等人群集中 ...

你这个人也真是可笑,你自己都说你不在现场,不知道那个女人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还在这里主持正义,你知不知道那个狗压根就没有碰到那个孩子,何来咬人之说,我劝你去看看那个女人在帖子里是怎么诬陷人的再说,下次做好人的时候请遵循事实情况,这个楼主没有牵狗绳是他的不对,但他有一个明确诚恳的态度,还说要负责,可那个女的呢,随意捏造事实博取同情心,口口声声说是被咬了,有本事发照片出来啊,没有依据就在那里胡说,还说的跟真的一样,她的帖子里之前说要找人负责,现在有人负责了又不敢出来了,不是心虚是什么,真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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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1:16 详情  回复
我不想多说,你自己看看我回复的帖子,只说了一个观点,不应该把狗带到广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这与其他都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6-7-29 11:05:55
国家有规定,大型犬不能在公共场所逗留,所以以后骑个单车拴上牵引绳到郊外去遛狗吧。吓着人和伤到人都不好,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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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8:03
公共场合看好你家狗  最好出去遛狗牵个链子 这样对谁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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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08:48 手机APP
中华大熊猫 发表于 2016-7-29 11:04
狗这东西有狂犬病,前段时间就有个大学毕业生不小心被一只小狗咬伤了,也没注意,结果十几天以后突然暴病而 ...

现在狗都会打狂犬疫苗的。主人自己也怕被咬。所以注射了狂犬就会没事,我家的狗有打了狂犬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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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11:16
纪年海泊 发表于 2016-7-29 11:02
请问我跟你什么仇什么怨,你一上来就大道理一堆往我这喷,还让我尊重你,你想多了吧

你发帖子什么目的,不就是要让大家论的嘛,我说点不同观点意见你就说我是水军、那女人朋友!正如你说的我和你无冤无仇我喷你干什么?再说我也没有喷你,只是就是说事,是讲道理的,感觉你说这个话有点幼稚。再者你回复帖子的时候看清楚了再回复,我没有让你尊重我,我只是说:“你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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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12:17
我去,主人自己也怕被咬。
你这什么逻辑都是,你自己都怕被咬,就不怕牵到广场上把别人咬下?
注射了狂犬就没事?这又是什么逻辑?是不是指注射了狂犬狗就不咬人了?狗不咬人最根本的办法是把狗嘴缝住,而不是打狂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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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jhssh 发表于 2016-7-29 11:22 详情  回复
额,你脑子秀逗了吧,现在问题是那个狗碰都没有碰到那个孩子,那个女人就说被咬了,还把楼主的照片曝光,现在楼主要负责她又不敢出来了,你要是不懂就不要在这里瞎说
发表于 2016-7-29 11:14:17 手机APP
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1:11
你发帖子什么目的,不就是要让大家论的嘛,我说点不同观点意见你就说我是水军、那女人朋友!正如你说的我 ...

你的意思我明白。就是说发帖子就是让你们来喷的么,都让大家来尊重你们的么。反正自己说的都是对的。别人说的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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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界弦音 发表于 2016-7-29 11:19 详情  回复
那你自己说,你在广场上遛狗,还不栓绳子对不对,我这也是喷你了?!我至始至终就说了这一个意思,你就缠着不放,如果你这也不让说,我觉得你真就没有发这个帖子的必要了!
发表于 2016-7-29 11:14:56
不管怎么说,把狗拉到人山人海的市政府广场上,然后不栓狗链,确实不对的。
再怎么说狗也是动物,是有野性的,谁也不能保证不出问题。
楼主碰到的还是小问题,要是真的狗把人咬伤残了,狗主人是逃避不了责任的。据说喜欢养狗的人都特别有爱心,把狗当自己的亲人一样,可是我不明白的是小区里大街上到处那么多的流浪狗是从那来的?希望那些所谓的爱心人赶快把你们家亲人领回去,别在让当流浪狗了,装逼装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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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15:51
这是我当年花费大约3个月时间起草的一份东西,并且最后通过审核后实施,后又被别一个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东东,发出来供你们参考
XX市养犬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镇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及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等工作。XX镇、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养犬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追究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养犬的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并按规定程序发放免疫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犬类动物养殖场和交易场所按规定程序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抢救治疗、狂犬病疫情监测、处置和疫情报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销售犬类动物活动的管理工作。
XX镇人民政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普查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等材料,经批准养犬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核发《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犬类准养证》每年审验一次。养犬人应按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要求主动办理审验手续,每只需交纳注册登记费300元,并从批准的第二年起,缴纳年度审验费100元。
第七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第八条 限养区养犬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强制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并进行登记,未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不予年检。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九条 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早8:00时前、晚19:00时以后)户外活动,但犬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随带《犬类准养证》。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饭店、医院、学校、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候车室、旅游景点、公园及其他休闲娱乐与公共场所。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条 限养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其成年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含40厘米)。体高的测量标准是犬只四肢着地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第十一条 对弃养、走失、无证和无主犬,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饲养犬只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进行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 在限养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或养犬不按规定年检及防疫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非法开办犬类动物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动物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因养犬而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影响他人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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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16:05
jdjhssh 发表于 2016-7-29 11:05
你这个人也真是可笑,你自己都说你不在现场,不知道那个女人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还在这里主持正义,你知 ...

我不想多说,你自己看看我回复的帖子,只说了一个观点,不应该把狗带到广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这与其他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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