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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色龙

发表于 2018-9-26 14:30:13 | 查看: 27133| 回复: 7
          一年前的某一天,一位年迈的老人,在横穿马路的时候。被一辆小轿车当场撞飞,而后在被120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交警达到现场后,经过勘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驾驶机动车超速,服主要责任。老人不走人行横道,服次要责任。比例为7比3。
         在发出责任认定发出的当天晚上,处理事故的事故科干警小张。接到他上级的电话,说那个被撞老人是一个正科级干部的妈。这可把小张吓坏了,连夜想办法。。。。。。。
         第二天一大早,小张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双方当事人到场后,小张告诉那个机动车驾驶人。说昨天的简易程序有误,经过小组讨论。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超速达百分之十以上,且在离行人繁华区行驶中没有观察右前方行人。步行穿越道路的老人,在离道路边不足三米。机动车驾驶人由于操作不当,没有及时发现行人穿插马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必定人没有车快,人也没有钢铁坚硬。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事故的全部责任。
         仅过一天,小张又接到另一个上级的电话。说那个机动车驾驶人,是一个处级干部的侄子。并且这个处级干部是直接管辖他们的直接领导,这个领导脾气很大,电话里语气很重,很生气。
         这次把小张吓毛了,必定自己只是刚刚上班不到几年,可不容易考上公务员,好不容易才得到这个工作。以后吃饭不吃饭,就看这一次了。
         但是呢,简易程序已经废除。已经把这次事故责任定成正式认定,现在也不能明目张胆的出尔反尔。经过左思右顾,反复推敲。怎么都想不出办法来,于是又给那个给他打电话的领导,想约领导出来。一来是给他指导指导工作,二来给领导汇报汇报自己这几年的工作,三是和领导私下谈谈心,建立建立下属和领导的关系。
发表于 2018-9-26 18:05:38
什么意思没看来 ,我觉得你应该做个正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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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6 18:22:47
朝里有人好办事  双方朝里都有人就把办事的吓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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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3:50:05
本帖最后由 披着羊皮的狼 于 2018-9-27 13:51 编辑

           小张下定决心,准备拿出他半个月的工资,和这位上级领导谈谈心。让领导给他指导指导工作。电话打通后,小张再三的诚恳邀请。但是都被领导再三婉言谢绝了。无奈之下,小张只能啃啃粑粑的给领导汇报难处。
       领导就是领导,一听小张支支吾吾的说。他立刻知道了小张的难处,毕竟领导也是从基层做到现在的位置的。没有一定的应用之策,他肯定还是会像他的同事那样,都快退休了还是个大头警员,还在满大街巡逻。
       只是停顿了一下,策略就想出来了。随即,打着官腔对小张说:“小张啊!这样吧!我明天安排你和小马去下面县城出个差,你出差了,我安排给另一组接手这个案子。”
       小张一听这些,非常高兴。还是领导高明,深谋远虑。客客气气诚诚恳恳的谢谢这个领导,领导也特别关切小张。说他这些年工作踏踏实实,也很是辛苦了。趁着这次出差,出去好好玩玩。听说那里风景不错,虽然是小县城,但出美女。你都三十好几的人了,还没有个女朋友。如果去下面,看上那个女孩子了就主动些。如果也是我们系统的,你给我说。
       小张听到这里,高兴的像吃了蜜糖一样,先前的担心和尴尬,早已飘出九霄云外。对领导感激的五体投地,再三感谢领导的知遇之恩后谨慎的等领导把电话压了,他才恭恭敬敬的压了电话。
       第二天下午,这个案件就转移到了事故科另一个组。另一组的小王和小赵接手了这个案件,并接受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复议。经过小组合议,决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虽然超速百分之十以上,但是没有达到百分之二十。行人横穿马路,抢占机动车道路路权。这个首要路权问题,路权是判断事故责任的主要因素。驾驶人有没有驾驶证,车辆年检是否过期是行政问题,和案件责任区分没有关联。且“以人为本,死者为大”的判决原则早已废除。
       决定接受机动车驾驶人案件复议,修改原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机动车驾驶人服事故的次要责任,横穿马路的行人老人,抢占机动车行车路权,应服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等比是3比7,此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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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5:05:26
期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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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8 14:39:33
          最终责任认定书接到后,老人家属不服责任裁定。老人尸体放在医院太平间,迟迟不予下葬。交警队事故科协商双方调解。调解几乎半月未果。老人家属提出赔偿金一百万,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坚持只赔偿二十万。两方面分歧悬殊,无法调解。事故科两个警员成了两个丫环,只有给双方倒茶递水的。只有副大队长在之间盘旋,两边和稀泥,只要不要打起了即可。双方唇舌相交各不相让,机动车驾驶人斩钉截铁说话落地有声,老人家属好好喊喊骂声不绝。交警队副大队长两边为难,左右逢源。
       最后调解无果,副大队长提出让他们去诉诸法院。但是诉诸法院得有一段时间,老人尸体不能长时间在医院太平间。副大队长老谋深算,工作几十年这种事情也遇到过。单独和机动车驾驶人谈话,对他们说--你无论官司是赢是输,二十万以内是必须出的。你能不能先行给老人家属垫付二十万,让其先把老人下葬了再说。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先是沉默不语,副大队长再三的剥烂泡碎的说。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又和家人商议一番,才勉强答应先行垫付十万。
       副大队长又到老人家属一方,给他们说机动车驾驶人愿以先行垫付十万,作为丧葬费。老人家属一方也不答应,非要下了三十万免谈。副大队长眼尖,看中一个比较好说话的老诚一点的。向着那个人苦口婆心的解释:------“你看,我们退一步讲,就是你们将来官司赢了,在当地的丧葬费赔偿规定里,也只有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也不上万,十万丧葬费是用不完的,你们可以用剩下的部分作为诉讼费用。他如果不给这十万,你们总不能把老人尸体一直放在太平间,直到开庭。那你们别的事情还干不干了,都是拖家带口的人。。。。。。这个只是先行垫付,如果你们要的多了,那就当是官司了了,终结了。那你们以后的官司怎么打?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的后续怎么算?
       经过副大队长的这番解释,老人家属们也沉默,提出先商量商量以后再给个话。
       果然,经过副大队长这一番分析。第二天就收到了效果,老人家属答应拿到十万元后下葬老人。
       至此,交警队对这次事件的乌云散去。无论是事故科还是大队长副大队长,还有那两个上级领导都长出一口气,如释重负的把这个重任,交给了法院。
       在这次事件中,在交警队这方面。副大队长是无与伦比的赢者,肇事机动车驾驶人是输者,死亡老人是输者。交警队的副大队长,以他的舌战群儒般的口才和智慧赢得了全局。他是一个站在风口浪尖的职业中,不可多得的人才。多少年来,他以最诚恳的态度,最和蔼的语言,最智慧的头脑,调解了数以千计的案件。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人能让被告和原告,同时都感谢一个事件判断者。唯有他,他做到了。
        虽然此故事属于虚构,但是此人是真正存在着的。他卓越的智慧和口才,是他伟大的骄傲。这也使得他几十年来,不高不低仍然在那个职务上徘徊不前。正所谓能者多劳,累死千里马,闲死吃屎猪。。。。。。
       之后,死者老人家属将老人下葬后,对肇事宝马,做诉前财产保全。多方寻找律师,准备对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一案诉诸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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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0 22:30:06
拍马屁拍到马沟子上了,还扣了一手粑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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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6:41:20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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