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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停车被蹭谁来负责

 
发表于 2017-10-28 17:58:24 手机APP | 查看: 4560| 回复: 14
今天下午14.40左右,我把车停在了东方购物地下停车场,出来时发现车被蹭,找负责人,他们说他们管不了,他们提供音像资料,自己解决!……我想问问你,干嘛要收费?
gjTpapXI1bzZ.jpg
发表于 2017-10-28 21:53:10 手机APP
人家就管收费,哪里会管你车,报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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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22:35:58 手机APP
肇事逃逸,报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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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23:13:26 手机APP
车牌都看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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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23:24:14 手机APP
我只想表达一下观点,你既然给我的车收费了就应该对我的车负责,我和车场就行成了一种保管关系,主要时间耗不起,要不非和他们死磕到底{:mocs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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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04:34:02 手机APP
停车场收费,是收的占地费,和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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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08:03:31 手机APP
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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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09:28:39 手机APP
找谁都没用 那只是场地占用费即停车费 没有保管关系 除非之前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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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3:33:40
人家只是收的你车的占地费,卫生费,电费及人员工资费用,不包括你的车辆损坏赔偿费用。就跟你住高层住宅一样,然后买了地下停车位,但是好像每个月还得交几十的费用吧?交的这个费用也仅仅是卫生费和电费,买车位的钱是建造这个停车场的费用。所以,你车被划了,没抓到人,只有自己认倒霉,找保险或者自己去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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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6:05:21 手机APP
像这种情况就只能自认倒霉,报警肇事逃逸,警察会说没有人员伤亡,把车开到交警队报案,结果你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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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6:07:24
这种情况楼主只能自认倒霉了,如果自己的车险中有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保险公司是可以理赔的。

在兰州的某停车场给的缴费发票上,专门刻了一个印章,上面印着“本停车场不负责车辆在停放期间的安全”

新版全家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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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8:18:52 手机APP
所以说一些新手或醉驾的刮了别人车的 有恃无恐第一时间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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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20:05:14 手机APP
看了各位的回帖,好象明白了,不过感觉还是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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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21:09:32 手机APP
张凯 发表于 2017-10-29 20:05
看了各位的回帖,好象明白了,不过感觉还是不太清楚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意思一致。本案中,第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物的交付为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即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就本案而言,若定义汽车为保管物的话,将汽车停放在车位上是否认定为交付了保管物呢?答案是否定的,汽车虽然停在收费车位上,但汽车钥匙一直由车主持有,车辆始终是由车主实际保管,而停车场不能对该车的出入进行实际的控制,因此,不能认定车主停放汽车的行为是交付保管物的行为。车辆的保管虽有其特殊之处,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

除此之外,不同的车辆价值差别也较大,如果双方的目的是订立保管合同,根据车辆价值不同,保管人的风险也不同,保管费用也将有所差别。实际上,在停车场停车时一般以车辆停车的时间或者占据车位的大小为依据收费,而不是根据车辆本身的价值按比例收费。综上,双方既没有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交付保管物,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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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23:27:23 手机APP
谢谢兄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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