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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玉树--酒泉网络志愿者4月24日、25日中午1点-下午4点向市民募捐活动通知

 
发表于 2010-4-22 14:38:29 | 查看: 3901| 回复: 10
本帖最后由 西风独自凉 于 2010-4-22 15:48 编辑

18125247567.jpg
       公元2010年4月14日上午07时49分,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北纬33.1度,东经96.7度)发生7.1级大地震,
震源深度达33千米。此次地震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近些天来看着那些无数无家可归的人们,
看着不断攀升的伤亡数字,看着一组组受灾现场的残垣断壁画面,
看着那一幅幅亲人天地远隔的痛楚场景……我们的心也在滴血,
我想此刻我们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中都会涌起无限的哀思和捶叹,
因为同样的情景早在两年前的四川大地上我们曾经亲眼目睹,
那是一种上苍无情、百姓悲鸣的哀鸿……那场大地震,许多人失去了至亲,
很多人失去了房屋、家园和财产,很多人开始了在异乡的漂泊……。

今天,同样的情形又在玉树重现,我们刚刚愈合的伤口又有了新的裂痕,

我们的兄弟在遭受痛苦,我们的姐妹在寒风中孤苦无助,我们玉树的父

老乡亲断水断粮……我们每一位中华儿女的眼中都饱满着同情的泪光。

心,在哽咽,山河,在垂泪。我们多灾多难的同胞们,

他们在经历着生与死、人间与地狱的考验。

让我们伸出我们友爱的双手,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的优良传统美德,向处于地震灾难中的同胞们送去我们最最贴心的慰问和爱心,

献出我们最浓烈和炽热的爱,以捐款方式向灾区人民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帮助青海人民顺利早日度过难关!帮助青海人民早日实现家园重建!



    伸出我们的仁爱与友谊之手,秉着感恩和回报社会的良心向处于灾难中的

玉树人民奉献我们的爱心捐款,献上我们力所能及的帮助,让玉树的父亲

乡亲感到祖国没有抛弃他们,同胞没有忘记他们,酒泉人民更没有放弃他们,

因为在大中华的家园里,我们是一群相亲相爱的中国人,我们的名字只是

一个简写--中国,我们与他们一样是骨肉相连、血脉相亲的兄弟姐妹!


最后,向在青海玉树地震中遭遇不幸的罹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同时向灾区

人民致以最最诚挚的问候!地震无情,人间有爱,希望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心

与帮助下,在全国人民同心同德的共同努力与支援下,青海的同胞们早日会

战胜这场地质灾害,重新建设新的更加美好的家园!

【活动时间】2010年4月24日,4月25日中午1点---下午4点

【活动地点】酒泉市鼓楼西南角肃园长廊

【活动策划】前往途中(电话:13993728988)

            酒泉刀郎(电话:18919375722)

            西风独自凉(电话:13809379933)

【注意事项】1,原则上不要携带儿童,携带儿童的在活动期间,

               监护人对儿童的行为负责,以免发生拥堵踩踏造成伤害。

            2,由于地处交通要道的繁华地段,请各位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

            3,募捐现场请大家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4,活动现场严禁打闹嬉戏

            5,本次活动招募安全员4名,摄影2名

每天活动结束邀请市民及网民监督清点后直接到邮局汇往青海玉树民政局,相关票据在网上公布。

                                                           

                       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  

                         2010年4月22日

发表于 2010-4-22 15:11:35
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公益事业捐赠,有以下两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接受捐赠:一是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二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哪些机构或者哪些人可以向不确定的公众募捐以及如何募捐作出规定。

  其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此外,依照相关规定,还可以明确的是,只有公募基金会才可以面向公众组织募捐活动。至于在基金会定义范畴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组织募捐,可以理解为“当然更不可以”组织募捐,也可以理解为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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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5:37:40
特别备注:此次募捐活动已经通过肃州区民政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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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5:45:00
谢谢关注,此次活动已经通过执法局与民政局备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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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6:44:29
到时候一定去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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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8:04:30
一定去,可以帮什么忙吗?我25号有时间,24号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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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30:06
25号,我会去。
那边现在及缺的是保暖用品,如棉衣、棉被、帐篷、火炉等,钱邮寄过去,物资还是没有,有没有可能提议大家捐助新的衣物、棉被,然后托运过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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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31:31
募捐到的款项将由区民政局开票签收,并汇往玉树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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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0:33:26
本帖最后由 温柔一刀 于 2010-4-23 21:04 编辑

道歉!
因为本次公益活动申请者之一的前往途中出差在外,无法向民政局提交身份证原件验证,此次活动虽已向肃州区民政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但截止现在尚未获肃州区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故明天募捐活动暂停。
谨向各位网友和热心市民诚挚道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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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7:43:54
楼上,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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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7:45:00
肃州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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