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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按期申报债权的告知书

发表于 2023-10-11 18:32:39 手机APP | 查看: 5690| 回复: 0
关于提示按期申报债权的告知书


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以(2023)甘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尔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以(2023)甘09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特尔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8月23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受理、债权申报公告,告知特尔鲜公司债权人须在2023年10月23日前依法向特尔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通知书》。
  目前,特尔鲜公司各项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为使债权人在2023年10月23日完成申报债权工作,顺利推进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特此向尚未申报的债权人提示告知如下事项:
  一、根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受理、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3日前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提示债权人应依照法院《公告》要求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据此,管理人在此提示,在2023年10月23日之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补充申报债权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债权的费用,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备注:审查债权费用的缴纳与申报债权是否得到确认不具有必然联系)。同时,债权人未在2023年10月23日前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定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时行使权利。
  三、管理人特别提示,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对应债权申报额收取,即“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申报债权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峰镇文体路6号酒泉中天国际中小企业创业园C座418室管理人办公室,管理人指定邮箱:18298401418@163.com,债权申报联系电话:0937-2739888、17361639277、18298401418。
  五、债权人未能按期申报债权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后果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特此告知

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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