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5月23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进行统一规范,现将规范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异地贷款业务
(一)停止发放本地缴存异地购房贷款
1、缴存地在酒泉市行政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酒泉市行政辖区以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不予受理在酒泉市行政辖区以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
2、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应及时核实缴存人的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经结清的缴存人,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应根据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反馈结果,对缴存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可申请贷款
户籍地在酒泉市行政辖区、缴存地在酒泉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按酒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贷款申请要件资料,并在缴存地公积金分中心进行“异地缴存登记”。
(三)异地贷款的缴存人账户管理。缴存人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缴存地公积金分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转入地公积金分中心应在接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二、规范执行“以存定贷”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的计算,应符合《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第一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二)按照“以存定贷”原则,应留存以可贷额度推算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方可提取用于提前还贷。
三、规范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公积金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夫妻二人共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总费用。
以上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