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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法律早班车【3月15日周四】---致广大消费者:这5种情形发生可要求商家10倍赔偿

发表于 2018-3-15 17:02:08 | 查看: 2978| 回复: 4
引言

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看看哪些情形我们消费者可获得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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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赔偿有法可依

1993年颁布的《消法》首度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二部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

2015年修订后的新《食品安全法》,则将赔偿额度改为“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2013年修订颁布的《商标法》则将惩罚性赔偿从消费领域拓展到商事领域,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13年修订通过的新《消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度,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还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至此,我国已有5部法律写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大作用就是激励公民和欺诈行为、不法侵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它其实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维权的收益,让公民有动力去维权,或者主动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并予以揭发,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不法经营者。

2、五种情形可索十倍赔偿

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形。未经政府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其质量难以保障。尽管这种食品有时检验合格,但因其生产经营的非法性和不安全食品隐患的存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故应将其制售的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二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尽管刚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但其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维护食品安全,应将过期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三是“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制售“三无”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三无”食品可能有的安全有的不安全,但因其存在超过保质期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食用的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故应将这类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四是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除食药同源的物质外,食物与药物具有不同性质,一经非法添加就会改变食品性质,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故应将这类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五是走私进口的食品。走私进口的食品逃避国家检疫检验和关税,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即使经检验合格,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3、购假索赔不宜追究刑责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消费者购假索赔被以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拘的事件。对于维权过当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有几个分辨要点:

一是要看是否存在消费争议,以及维权人是否为消费者本人;

二是要看维权人是否存在编造事实的行为;

三是要看维权人的维权行为是否对经营者构成实质性的胁迫。

值得注意的是,维权人因经营者不履行赔偿义务,表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找媒体曝光,这虽然也是对经营者施加压力,但不应算是实质性的胁迫,关键是看其施加压力的方法本身是否是合法。再有,就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维权者权益的侵害,如果确实存在消费争议,维权者又是消费者本人,经营者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或可能构成侵权,消费者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消费者也存在不理智的行为,如天价索赔,可以批评教育,但不适合以敲诈勒索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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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21:25:06
大街上的臭豆腐算不算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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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08:42:00
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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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1:25:04

感谢支持!{:mocs_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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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4:31:42
780331 发表于 2018-3-15 21:25
大街上的臭豆腐算不算三无产品

吃臭豆腐上瘾了吧,那就来十份!{:mocs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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