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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法律早班车【11月17日周五】---隔夜“醉驾”终获无罪判决

发表于 2017-11-17 10:20:01 | 查看: 4598| 回复: 11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即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挥下移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被告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被告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况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岳某某无罪。

                                 我们的经验,你的指南!如欲与我们联系,可搜索“酒泉张健律师”
发表于 2017-11-18 10:44:59 手机APP
你这个帖子起了什么作用?是让大家认为隔夜酒没事?让大家放心开?还是给自己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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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9 10:29:13 手机APP
律师牛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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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04:43:06 手机APP
大家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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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5:20:45 手机APP
本事没用在正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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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21:46:41
这个案列的关键在于是执法人员让当事人去移动车辆的,完后和当事人也就是车辆驾驶员交谈是才发现他属于酒后。所以最后是无罪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酒后第二日早属于自行移动车辆,并没有执法人员的指令,那么他属于醉酒驾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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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38:55
白河愁 发表于 2017-11-18 10:44
你这个帖子起了什么作用?是让大家认为隔夜酒没事?让大家放心开?还是给自己打宣传?

既然是真实案例,反映的必然是案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是帖子的主旨,也是每个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具体体现,并非像贵帖说的宣扬“隔夜酒没事”、“让大家放心开”!因此,还是希望你站在正确的价值观及立场上,客观的看待无罪判决或案例,这类判决其实包含了很多人的汗水和智慧!我认为,你肯定不想你的亲朋好友某一天因类似事件,站在高墙之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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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42:49

帖子并非像你所说,让大家效仿!具体理由,见楼上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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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43:42

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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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44:59
子成 发表于 2017-11-20 15:20
本事没用在正途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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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50:04
做人要厚道 发表于 2017-11-21 21:46
这个案列的关键在于是执法人员让当事人去移动车辆的,完后和当事人也就是车辆驾驶员交谈是才发现他属于酒后 ...

关键在于,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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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8:15:42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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