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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志愿者》您报名了吗?

发表于 2008-2-29 22:43:24 | 查看: 2276| 回复: 3
什么是志愿者?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
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志愿精神: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的更加美好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精神是联合国精神的最终体现。

(英语 Volunteers),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指不受私人得益的驱使、不受法律强制,是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才能及精神,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

在香港,志愿者被称为“义工”志愿者行动叫做义务工作。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则将“义工”(“志愿者”)定义为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同时将义务工作定义为:“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开始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并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制定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是一项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向并轨的事业。它致力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致力于消除贫困和落后,小没公害和环境污染,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致力于建立互相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足于社会关注、党政关心、青年能为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动员和组织青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国家禁毒委员会十分重视禁毒志愿者工作,1999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培养一批禁毒志愿者”的要求。许多地方禁毒部门积极探索,会同同级共青团组织开展了禁毒志愿者行动,一些省(区、市)还成立了禁毒志愿者总队,一大批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帮教吸毒人员和创建“无毒社区”等工作,为禁毒事业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我国的禁毒志愿者行动还处在初创阶段,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和支持,更需要各级禁毒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的不断努力。重点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推动禁毒志愿者队伍有较大发展。禁毒工作迫切需要大批禁毒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各级禁毒部门应充分认清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相关部署,结合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共青团组织,运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基本规则和运作方式进行,积极而稳妥地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力争首先在毒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发展一批禁毒志愿者,并形成一定规模。
(2)立足社区,组织禁毒志愿者直接参与禁毒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拓宽禁毒志愿者参与禁毒的工作面,除法律规定有专门机关和专门人员承担的工作外,凡是可以有禁毒志愿者承担的任务,都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使更多的禁毒志愿者有机会参与禁毒工作。一是针对禁毒工作的基础在社区的情况,要多方动员禁毒志愿者参与创建“无毒社区”的工作,组织禁毒志愿者立足社区,深入基层,配合街道、乡镇和学校、单位搞好禁毒宣传教育。二是针对禁毒工作紧迫需要专门人才的情况,安排有职参与禁毒的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等参与适宜其发挥特长的工作。三是针对禁毒工作的难点在于完善社会帮教机制的情况,积极借鉴“青年志愿者”开展“一助一”活动的好经验,将禁毒志愿者安排到帮教小组之中,充实帮教力量,完善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3)强化培训,提高志愿者对禁毒工作的适应能力。对禁毒志愿者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其自身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禁毒志愿者必须掌握毒品常识、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毒戒毒工作的常识和禁毒志愿者工作守则等基本内容。
(4)健全制度,加强禁毒志愿者的组织建设。要不断完善禁毒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行为规范。在已经建立禁毒志愿者队伍的地方,禁毒部门要会同共青团组织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形成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从而不断增强禁毒志愿者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发表于 2008-2-29 22:44:16
【转】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干什么的

一、概述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ion,简称CYVA)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时常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二、基本任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三、会员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现有团体会员36个,个人会员402个。

团体会员中,全国性专业、行业团体会员3个。即全国铁道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民航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分会。

地方性团体会员33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中直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最高权力机关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常务工作。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工作机构

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物,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指导处、项目发展处和基金处。

六、现任领导人

理事长:巴音朝鲁

常务副理事长:胡春华

副理事长:谢伯阳、孙寿山、杨新力、靳诺、李文海

秘书长:孙寿山

常务副秘书长:卢雍政

副秘书长:彭友东、江广平、胡增印、陈里、张学成

八、其它

主页网址:zgzyz.org.cn中国志愿者网

电子信箱:cyva@163.net

电话:85212099

传真:67031837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志愿者协会最主要的任务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最快乐的事情!仅此而已!



什么是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2.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5.遵纪守法。
    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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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22:44:59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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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22:45:52
我已经报名了,今天下午刚把申请表填好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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